为充分发挥警犬技术在公安实战中的特殊作用,缓解警犬技术力量不足,加强我县社会治安稳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公安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犬训导中心工勤人员3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在长顺县公安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县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招聘人数
县公安局2014面向社会招聘警犬训导中心工勤人员3名。(详见附件1《长顺县公安局2014年面向全县在聘协警人员招聘警犬训导中心工勤人员职位一览表》)
四、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中专(含高中、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且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6年6月9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6月8日及以后出生);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被州内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且试用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2009年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8、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五、发布公开招聘简章
招聘简章在报名前7个工作日发布,招聘信息登录长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条件的应聘人员可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作应聘登记,并提交报名所需资料。
六、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一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报名时间:2014年6月9日至12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长顺县公安局政工室
准考证发放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报名要求
1.报名时,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长顺县公安局2014年面向社会招聘警犬训导中心工勤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一份。
2.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照片贴在《报名表》指定位置。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应届生持就业推荐表)。
4.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报考职位要求具有相关报考资格的,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符合工作满相应年限的,须提供其所在系统主管局出具的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在岗情况等情况证明。
7.报名费:每人100元,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通过后缴纳报名费,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加分条件
公开招聘中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公民的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及以上表彰者,均可加1分;
(2)持有警犬训导专业大专毕业证的,加2分;
(3)具有在部队或公安机关从事警犬训导工作经历一周年及以上的,加2分;
(4)持有省级警犬技术(技能)机构培训合格证的,加1分;持有国家级警犬技术(技能)机构培训合格证的,加2分;
(5)在地州级警犬技术(技能)比赛中获奖的,加1分;在省级警犬技术(技能)比赛中获奖的,加2分;在国家级及以上警犬技术比赛中获奖的,加3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者,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在部队从事过警犬训导工作的退役军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考生报名时需提供相关毕业证书、获奖证书及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考生须在报名现场填写统一格式的《长顺县公安局2014年公开招聘警犬训导中心工勤人员报名表》、《长顺县公安局2014年公开招聘警犬训导中心工勤人员加分申请表》,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计算综合成绩前统一由长顺县公安局2014年公开招聘警犬训导中心工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截止报名时间结束当天下午18点,未提供齐全相关加分证明材料的,或本人未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未填写《长顺县公安局2014年公开招聘警犬训导中心工勤人员加分申请表》),视为主动放弃加分。
(四)资格审查
报名的同时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由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招聘单位公章予以确认,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如实并完整填写和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凡出现填报报名信息错误或在考试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时的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
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的始终,在公开招聘工作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招聘简章要求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五)其他
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县公安局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是否招聘。职位招聘计划调整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聘计划取消的,县公安局招聘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七、考试
考试分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考生必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准考证》参加专业测试、笔试和面试考试。
(一)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测试内容(可自带犬):
1.带犬人员带犬随行距离90m(往返各45m),路线为摇把形。犬与带犬人员间距不超过30cm,犬体前不超过臀部,后不露肩胛。以正常步伐直线行进15m,左转弯行进15m,右转弯行进15m,带犬人员以逆时针方向原地后转,犬以顺时针方向后转,跑步沿原路线返回至起点处,后转,警犬左侧归位。去程及返程中,分别在指定地点(每15m中间点),犬根据指挥依次做出坐、卧、立动作(20分)。
2.随行结束后,带犬人员令犬坐在指定位置,按规定路线以正常步伐走出30m,转身面向犬,延缓20秒(10分)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
3.带犬人员在30m外指挥犬“卧下”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4.带犬人员在30m外指挥犬“立”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5.带犬人员在30m外指挥犬“坐”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6.带犬人员在30m外指挥犬“叫”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7.带犬人员在30m外指挥犬“来”,犬前来正面坐后,根据指挥左侧归位(10分)。
8.带犬人员令犬坐延缓,将重量为约250g的木哑铃放置于30m外的地面,回到犬的右侧指挥犬前去衔取。令犬将物品衔回后正面坐,发出“吐”的口令,用右手将物品接下。指挥犬左侧归位(20分)。
专业测试工作由县公安局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
按专业技能测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工作由县公安局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计算:专业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专业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总成绩+加分
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及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四)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
需取消的招聘职位,其拟参加面试人员的资格同时取消,并由县公安局招聘办面向社会公告。对进入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是否进行面试由县公安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八、体检
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经县公安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进一步检查,并对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公安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县公安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从进入面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若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均出现末位并列,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责,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县公安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九、考核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有无需要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主要以户籍所在地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核工作由县公安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2人及以上组成考核组,在考核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做出考核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考核工作接受县公安局纪委部门的监督。
在考核中发现考生有本简章第四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由考核工作组报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招聘领导小组规定考核工作完成期限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工勤人员的。
十、公示
经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的人员在长顺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若有举报并经查实确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一、聘用审批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行文,并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服务期内不得调离本县,不得参加其他招聘考试。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组织同意报考。被聘用人员应按聘用单位要求按时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身份及相关的保险事项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接受县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纪检、监察人员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情况发生,经查实,将取消考生聘用资格,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在招聘过程中,各项招聘信息将发布在长顺县人民政府网,请考生密切关注。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读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对发生因考生联系电话变更、关机、停机、呼叫转移或不接电话等造成联系不上考生的情形,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四、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或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培训班。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由长顺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4—6824713(长顺县公安局政工室)
监督电话:0854—6821252(长顺县公安局纪委)
长顺县公安局
2014年5月30日